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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09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叶某与朱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919-1号原告:叶某,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朱某,女,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朱某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某在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分社账号10×××45上的10万元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成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树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