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09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叶某与朱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919-1号原告:叶某,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朱某,女,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朱某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某在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分社账号10×××45上的10万元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成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树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