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孙希宁与山东启明咸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邵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希宁,山东启明咸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邵光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孙希宁。被告:山东启明咸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邵光全,总经理。被告:邵光全。原告孙希宁诉被告山东启明咸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邵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希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