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余民初字第04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蒋惠斌与陈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惠斌,陈小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444-2号原告蒋惠斌。委托代理人韩霞,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惠斌与被告陈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鹏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