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21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姚正洪,浙江金城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莎莎,浙江金城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27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