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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21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姚正洪,浙江金城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莎莎,浙江金城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27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