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昌福与被执行人刘昌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周昌福,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道县寿雁镇雁峰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3********。被执行人刘昌龙,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监狱宿舍,公民号码号码:432923198110268158。申请执行人周昌福与被执行人刘昌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刘昌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昌福借款7.885万元,尚有7.885万元未执行。现经查询银行、房产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虽有工资收入,但已被本院另案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