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回民二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薛智与王玲离婚后损坏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回民二初字第00362号原告薛某,男,汉族,住杭锦后旗。被告王某,女,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原告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0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2007年12月05日二人登记结婚,2008年08月04日,生育一子薛某某。2012年07月30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经磴口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原告发现儿子薛某某长相与原告几乎无相似之处,原告对薛某某是否为自己的亲生子产生怀疑。2014年07月,原告私下对薛某某做了亲子鉴定,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为:薛某某非原告的亲生子。原告认为,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违反夫妻双方互相忠实的义务,并与他人同居生子,存在严重过错,并具对原告在精神及物质方面造成巨大损害,依法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薛某某抚养费28800元(每月600元,计算四年)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有:血型检验报告单,证明原、被告与婚生子薛某某的血型不符,原告B型,被告是A型,薛某某的血型是O型。被告辩称,原告说的基本上是事实。薛某某不是我与原告所生,当时我不知道,原告后来提出薛某某的体貌特征与原告不像,我们三个人就去医院做了血型化验,是在做完血型之后。我认可孩子确实不是我与原告所生,所以没必要做亲自鉴定了。我不同意做亲自鉴定的原因是怕孩子受到伤害,我肯定婚生子薛某某不是我与原告所生,但是谁的孩子我肯定不了。我觉的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失费过高,而且我们已经离婚,所以抚养费不应该再提出来。孩子一直是我一个人抚养,我也没有能力支付。被告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2007年12月05日登记结婚,2008年08月04日生育一子取名薛某某。2012年07月30日因双方感情破裂,经磴口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原告发现儿子薛某某长相与原告几乎无相似之处,原告对薛某某是否为自己的亲生子产生怀疑。2014年07月,原告私下对薛某某做了亲子鉴定,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为:薛某某非原告亲生子(未出具书面的鉴定结论)。故诉至法院,酿成纠纷。另查明,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血型分析鉴定报告单不是同一时间、同一医院。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所生子薛某某是否是原告的亲生子。本案中被告主观上有过错,违反了《婚姻法》中关于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下私生子这一事实。且在原告私自做亲子鉴定之前,一直在欺骗原告、隐瞒事实真相,致使原告遭受蒙骗。虽非亲父子关系亦非养父子关系,原告一直在行使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切均是女方采取欺骗的手段带来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及案件事实,女方从其怀孕之初起,就应当告知其腹中孩子不是男方的,应当如实向其坦白,但是却一直隐瞒该事实真相,在离婚时,被告未将实情告知原告,被告所实施的侵权违法行为与其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必然联系,应予以赔偿。被告承认婚生子薛某某不是原告与被告所生,是非父子关系,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故本院认为被告应酌情按每月400元退还给原告。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薛某抚育费18400元(自2008年08月起至2012年06月止)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114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丽琴附相关法律条款: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