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红英与田茂会,谢代合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红英,谢代合,田茂惠,杨攀,杨益,杨小国,杨嫒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红英,女,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代合,男,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审被告:田茂惠,女,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审被告:杨攀,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审被告:杨益,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审被告:杨小国,男,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审被告:杨嫒嫒,女,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上诉人黄红英与被上诉人谢代合及原审被告田茂惠、杨攀、杨益、杨小国、杨嫒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彭法民初字第01878号民事判决,黄红英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冉景红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喻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