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执字第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55侍迈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晨宏商贸有限公司、陈宏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侍迈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市晨宏商贸有限公司,陈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055-2号申请执行人侍迈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汶水路301号G229室。法定代表人PEHJENGSIANG,VINCENT,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敏,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无锡市晨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工业园漳鸿路12-2。法定代表人陈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宏,男,汉族,1969年8月31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侍迈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无锡市晨宏商贸有限公司、陈宏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锡商初字第0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侍迈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区1-1201房地产为宏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陈宏区1-1201房地产【详见无锡市求实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无锡求实(2015)字第20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小兵执行员 李锡胜执行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