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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执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修吉与赵金良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修吉,赵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执字第2208号申请执行人李修吉,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赵金良,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修吉与被执行人赵金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38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赵金良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修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业已执行到位三万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赵金良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383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怀斌审 判 员  单立勋代理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贵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