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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洪与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092-1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居民。被执行人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城向阳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叶,该公司董事长。王洪与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2)盐民初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一、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王洪工程余款人民币2780274.73元,并自2012年2月22日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王洪保证金合计人民币800000元;三、驳回王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洪与被执行人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盐民初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葛存珍审  判  员  李如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