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绍毅与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毅,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665号原告黄绍毅,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明湖路硕治大楼04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6929978-8。法定代表人杨庆民,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绍毅与被告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绍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黄绍毅负担。审判员 蔡锦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佩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