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郑运和与任静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运和,任静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008号原告郑运和,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任静中,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运和与被告任静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运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运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运和撤回对被告任静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运和承担。代理审判员 江明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龙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