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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山东正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尚现军、王葵芝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正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尚现军,王葵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保字第5号提请人:菏泽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山东正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州路699号。法定代表人:王岩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尚现军。被申请人:王葵芝。提请人菏泽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山东正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尚现军、王葵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山东正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5月15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尚现军、王葵芝所有的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青菏路田庄小区94号房产予以查封。为此,申请人提供登记在菏泽市牡丹区大方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的鲁R×××××号“一汽”牌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菏泽仲裁委员会提请的申请人山东正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尚现军、王葵芝所有的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青菏路田庄小区94号房产。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京东审判员  康兴全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