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神农架民调确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松柏镇政府、钟秀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神农架林区松柏镇人民政府,钟秀生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神农架民调确字第00009号申请人神农架林区松柏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松柏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周立刚,镇长。委托代理人王顺基,系松柏镇政府综治办副主任。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钟秀生。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松柏镇政府、申请人钟秀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高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松柏镇政府与申请人钟秀生因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松柏镇政府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勘测占地面积和调查地上附着物情况,并登记造册,按照有关规���进行评估,涉及占地和房屋拆迁的各项费用,由申请人松柏镇政府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钟秀生。二、根据房产登记,申请人松柏镇政府需拆除申请人钟秀生房屋240平方米,房屋拆除安置实行自行分散的方式。三、申请人松柏镇政府一次性补偿给钟秀生的各项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壹拾柒万零千零佰零拾零元,小写(¥170000元)。四、申请人松柏镇政府于2015年5月18日先期兑现申请人钟秀生补偿资金壹拾贰万元,申请人钟秀生在2015年7月20日前拆除房屋正房,考虑到申请人钟秀生的实际情况,留两间房屋临时过渡居住。剩余补偿资金伍万元待临时居住房屋和相关设施拆除后兑现,拆除时间为申请人钟秀生新房建成搬家为准,申请人钟秀生搬迁新居仍未拆迁的,申请人松柏镇政府有权申请林区人民法院强制性拆除。申请人松柏镇政府负责协调申请人钟秀生新建房屋���规划手续,申请人钟秀生建房必须按照整体规划施工,并服从小区的后期污水处理和市政配套建设的整体规划安排。五、申请人双方签定《神农架林区松阳线建设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后,申请人钟秀生应在三日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房屋产权证明交给申请人松柏镇政府办理注销手续。六、申请人钟秀生承诺保证:就搬迁房屋而向松柏镇政府所提供的所有产权书证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属客观、真实,否则,钟秀生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已搬迁房屋因转让、继承、分割(析产)、抵押等原因产生纠纷的,钟秀生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七、申请人松柏镇政府对申请人钟秀生家庭成员中发生的与土地、房屋有关的补偿费用分配、分家析产、继承等纠纷,不负任何责任,由申请人钟秀生��行承担所有民事责任并解决相应纠纷。八、申请人钟秀生主要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一致签字同意钟秀生作为代表人,授权他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件上签字,申请人松柏镇政府支付给申请人钟秀生的各项补偿费用,一律由申请人钟秀生领取。九、违约责任:申请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本协议,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总标的的20%违约金,并承担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申请人双方协商确认后,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十一、其他内容具体见协议书。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松柏镇政府与申请人钟秀生于2015年5月18日签订的《神农架林区松阳线建设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鳗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