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民终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何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6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委托代理人李梅,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赵小萍,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邵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民初字第3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邵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邵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