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行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莉与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埇行初字第00040号原告:刘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元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分局。负责人:杜海军,主持工作。原告刘莉诉被告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华东代理审判员 方 勇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玮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