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海南劲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社保行政管理处罚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南劲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海南劲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椰海大道椰海商贸广场010-014铺面。法定代表人张湘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海南劲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社保行政管理处罚纠纷一案,(2015)海秀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拟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劲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620元(含620元执行费)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孝赛审判员 林 林审判员 柯田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