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074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某,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子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