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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知民初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知民初字第0052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现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璐,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91号。法定代表人刘福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熒,该公司科员。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诉被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道工程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瑞石、被告管道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称,美国GettyImages,Inc.(以下简称GettyImages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业务,是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新闻办图片供应商及2008年北京奥运会官方指定摄影机构,在全球图片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原告为该公司设立于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其图像素材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被告的官方网站http://www.tjpipe.com中使用了1张Photodisc品牌的GettyImages(编号:BU007288,内容:工程师)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图片。为此,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提供授权使用文件,或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被告予以拒绝。被告之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图片著作权的侵犯行为;2、被告在当地有影响的报纸显著位置上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2、CN域名注册证书。3、原告网站截屏打印件。以上证明原告在中国境内对涉案图片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利。4、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的(2014)大中证经字第530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利的事实。5、原告版权事宜沟通函件,证明被告侵权事实及原告积极与被告协商情况。6、图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原告同类品牌图片市场售价及原告可期待收益。7、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34号判决书。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99号判决书。以上证明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对涉案图片权属没有异议,我公司在收到原告的确认函后三日内已经从网站上删除了涉案图片。因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经济损失是如何构成的,且主张金额过高,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官网截屏1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函件后三日内删除了涉案图片。经审理查明,GettyImages公司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ohnJ.LaphamIII于2010年9月20日签署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GettyImages公司对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Images公司的网址为www.gettyimages.com的互联网网站上;确认华盖公司系GettyImages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公司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网址为www.gettyimages.cn的互联网网站上;确认华盖公司是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侵犯GettyImages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且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侵犯GettyImages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行为等。上述附件A所列品牌包括Photodisc。华盖公司自2005年8月4日至2019年6月4日注册登记并拥有www.gettyimages.cn的网站域名。2012年4月27日,登录该网站,有Photodisc品牌的编号为SP003969的图片,该图片左上角有gettyimages的水印;图片下有版权申明称: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014年2月1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冬俏在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在公证员于翔、公证员助理曲欣的见证下进行了证据保全,在被告公司http://www.tjpipe.com/网站的网页页面中,有与原告在其网站上登载的有gettyimages水印的,Photodisc品牌、GettyImages(编号:BU007288,内容:工程师)的相同图片。2014年3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版权确认函”,要求被告3日内回复。庭审中被告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图片在其网站已经删除,为此原告表示认可,同时申请撤销原告的1-2项诉讼请求,坚持3-4项诉讼请求。经本院调解,双方在赔偿损失数额上未能协商一致。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佐证,经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涉案图片权属及侵权事实上均无异议,关于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的数额,本院根据华盖公司同类图片的市场许可使用费价格、被告侵权的性质、使用图片的方式、主观过错程度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志明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赵云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解菁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