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段成良诉于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273号原告段某某,男,汉族,1974年生,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被告于某,女,汉族,1984年生,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宝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