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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段成良诉于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273号原告段某某,男,汉族,1974年生,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被告于某,女,汉族,1984年生,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宝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