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白广均与孟现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广均,孟现水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232号原告白广均,农民。被告孟现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广均与被告孟现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广均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广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广均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韩召启人民陪审员 段超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