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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白广均与孟现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广均,孟现水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232号原告白广均,农民。被告孟现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广均与被告孟现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广均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广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广均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韩召启人民陪审员  段超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