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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塘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江西凤凰第一医院与四川奥斯迪康骨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凤凰第一医院,四川奥斯迪康骨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塘民初字第85号原告江西凤凰第一医院。法定代表人谢兼法,党总支书记。委托代理人万艺娇、周育文,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奥斯迪康骨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阳,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了原告江西凤凰第一医院诉被告四川奥斯迪康骨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喻文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赣平代理审判员  喻文勇人民陪审员  罗维钧(此页无正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