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塔山亚飞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华清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塔山亚飞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华清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821号原告辽宁塔山亚飞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秀顺。委托代理人于洪海。委托代理人孙界清。被告沈阳华清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昝立章。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塔山亚飞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华清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塔山亚飞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即2900元,由原告辽宁塔山亚飞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