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玉商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江克华与潘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克华,潘贤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274号原告:江克华。委托代理人:林明龙,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贤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克华与被告潘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