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宁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韦弦,南丹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自愿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审判员 卢 文 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成毅王书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