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海赛沥青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戴义平、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海赛沥青经营有限公司,戴义平,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常德海赛沥青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东郊乡赵家碈村九组常德大道1470号。法定代表人潘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开炎,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戴义平。委托代理人刘科,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蒋钱威,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观山居委会澧阳中路30号。法定代表人过安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昌料,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海赛沥青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戴义平、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海赛沥青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戴义平、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德海赛沥青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德海赛沥青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38元,减半收取77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2719元,由原告常德海赛沥青经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登忠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肖桂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