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南法执字第5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谢明坤与蔡森雄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52-02号申请执行人谢明坤,男,汉族,1966年5月17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被执行人蔡森雄,男,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申请执行人谢明坤与被执行人蔡森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南法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蔡森雄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询房管、国土、工商、车管、证券、银行等部门,除发现被执行人蔡森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陈店支行有开设账户外,余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存款账户予以冻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耀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