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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杜辉亮与刘正文、被告青岛颂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辉亮,刘正文,青岛颂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杜辉亮。被告刘正文。被告青岛颂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刘正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辉亮与被告刘正文、被告青岛颂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李风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辉亮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正文、被告青岛颂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李风名下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青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