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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十堰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莉、刘卫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莉,刘卫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977号原告:十堰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新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平,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李析,系被告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张莉,女,生于1979年2月12日,汉族。被告:刘卫东,男,生于1976年3月19日,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建龙,男,生于1977年8月29日,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书明,男,生于1976年8月21日,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莉、刘卫东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中,原告十堰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莉、刘卫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十堰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莉、刘卫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十堰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智华审 判 员  江 涛人民陪审员  杨 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