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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舜彬、张淑行与张淑行、章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舜彬,张淑行,章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508号原告:陈舜彬。委托代理人:何李红。被告:张淑行。被告:章巧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舜彬与被告张淑行、章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舜彬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舜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5550元,由陈舜彬负担。审 判 长  谢春凤代理审判员  戴美洁人民陪审员  黄 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