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东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宽申请执行郭志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宽,郭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东执字第63号申请人李宽,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郭志勇,住包头市东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东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4年10月14日、2015年1月22日、2015年4月29日分别三次在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郭志勇所有的位于包头市青山区青年路26号包头万达广场3-3004号住宅(产权证号:532411,面积169.59平方米)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均因价高无人竞买,造成流拍。第三次拍卖买受人燕景曦以871344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郭志勇所有的包头市青山区青年路26号包头万达广场3-3004号住宅(产权证号:532411,面积169.59平方米)的查封。二、将原属郭志勇所有的包头市青山区青年路26号包头万达广场3-3004号住宅(产权证号:532411,面积169.59平方米)现给予买受人燕景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仁杰审判员 郭建国审判员 崔永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