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宋根生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根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190号罪犯宋根生,男,生于1980年6月23日,汉族,甘肃省康乐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康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0、2013年4月分别减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1次、表扬4次,获积分2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根生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朱 迎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