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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某诉贾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贾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贾某某,男。被执行人孙某某,女。张某诉贾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贾某某、孙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张某提出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贾某某、孙某某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贾某某、孙某某的住房公积金。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贾某某、孙某某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占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