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3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海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海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708号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梁志军,总经理。被告高海新,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海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四十八元,由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闻海鹏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人民陪审员  刘显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