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杰杰与金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杰,金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520号原告:李杰杰。委托代理人:张晓、王剑萍,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杰诉被告金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杰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原告李杰杰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育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