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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杰杰与金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杰,金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520号原告:李杰杰。委托代理人:张晓、王剑萍,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杰诉被告金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杰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原告李杰杰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育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