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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孙某、杨某乙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孙某,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9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被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杨某乙。案由:析产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杨某甲诉被告孙某、杨华勇、杨某乙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