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3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725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23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周晓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廉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