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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3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725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23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周晓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廉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