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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福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伟兵与杨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伟兵,杨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福民初字第56号原告马伟兵,男,1993年10月8日生。被告杨琪,男,1992年4月21日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晶,该公司员工。原告马伟兵诉被告杨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伟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19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宝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