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綦法行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任昭焱与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昭焱,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綦法行初字第00070号原告任昭焱,男,196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交通路50号。法定代表人张扬,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谢勇,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昭焱诉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昭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昭焱要求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昭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昭焱负担(已纳)。审 判 长 谭 毅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人民陪审员 张本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永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