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安保与张国安、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保,张国安,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082号原告:王安保。被告:张国安。被告: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202号。法定代表人:易金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安保诉被告张国安、被告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原告王安保于2015年5月5日以被告张国安已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安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0元、保全费人民币550元,共计人民币1,120元,由原告王安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