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贾××与刘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刘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贾××。被告刘一×。原告贾××与被告刘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佳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被告刘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二×,现就读于天津工业大学。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与其他女人网上聊天,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多次协商后未能达成协议。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刘二×由原告抚养;3.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本田汽车由原告所有。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刘二×,现就读于天津工业大学。原、被告曾就离婚一事达成协议,后因考虑孩子因素等原因未办理离婚手续。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经常上网聊天,且被告曾亲口承认自己有出轨行为,提供聊天记录照片予以证明。被告主张与原告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其抗辩称仅与网友聊天,并未出轨。双方于2015年3月25日后处于分居状态。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婚后多次与女网友聊天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导致一些矛盾发生,但未致夫妻感情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被告应当珍惜原、被告多年感情,不应再与女网友保持暧昧关系,应当就双方矛盾与原告进行积极沟通,努力改善关系。且原、被告结婚多年,更应互谅互让,维护家庭的完整和谐。故原告起诉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贾××与被告刘一×离婚。案件受理费813元人民币,���原告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佳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涛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