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高霞与兰传云、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霞,兰传云,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法商初字第45号原告高霞。委托代理人周光明。被告兰传云。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效明。委托代理人王守东。委托代理人隋会明。原告高霞诉被告兰传云、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汇源建材集团公司)买卖合同、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月22日、4月3日、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高霞及委托代理人周光明、被告兰传云、被告汇源建材集团委托代理人兰传云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高霞及委托代理人周光明、被告汇源建材集团委托代理人王守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传云未到庭;第三次开庭,原告高霞及委托代理人周光明、被告汇源建材集团委托代理人王守东、隋会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传云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0日,原告与高密市利源纺织有限公司(下称利源纺织公司)签订屋面防水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须使用汇源建材集团公司生产的“汇源”牌黑色复合防水卷材。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4月13日从被告兰传云处购买了被告汇源建材集团公司生产的防水材料并在利源纺织公司处施工。工程结束后发现所使用的防水卷材出现质量问题,同年5月14日被告汇源建材集团公司确认该批防水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与该公司于6月18日达成质量保证协议,约定由该公司重新提供防水材料,由原告重新施工。同时约定,如材料再出现质量问题按照货值两倍予以赔偿。但第二次施工后防水材料再次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利源纺织公司拒绝给付施工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汇源建材集团公司赔偿货值两倍201840元(14.5元/平方×6960平方×2倍)、人工费34750元、垫付的材料及施工费用186700元(29元/平方×6300平方),被告兰传云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兰传云辩称,自己是汇源建材集团公司的代理经销商。对原告陈述的销售过程及所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出现质量问题应由原告向被告汇源建材集团主张权利,与自己无关。被告汇源建材集团公司辩称,原告确曾于2013年4月13日从汇源建材集团在高密的经销商兰传云处购买了价113980元的防水卷材,后因出现质量问题原告与汇源建材集团公司达成了质量保证协议,该集团公司又重新提供了防水卷材由原告重新施工。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的过程中兰传云只是中间人,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也应由汇源建材集团公司承担责任,与兰传云没有关系。质量保证协议中违约责任约定按两倍的货值赔偿,该约定过分高于损失。现原告主张重新施工后又出现质量问题,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原告与利源纺织公司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利源纺织公司的纺织车间屋面防水工程由乙方(原告)负责施工,包工包料,价格29元/平方米,使用防水材料为“一层汇源牌-5℃3毫米厚黑面复合胎防水卷材,卷材必须保证质量(厂家出具合格证)”……施工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同年4月13日从汇源建材集团公司在高密的经销商兰传云处购买了施工协议中约定的防水卷材695卷,总价款113980元,原告已将该笔货款付给兰传云。之后原告按施工协议约定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毕后,出现防水卷材开裂等现象,原告经与二被告协商,2013年6月18日,双方达成质量保证协议:由汇源建材集团公司提供其生产的2毫米厚复合胎防水卷材,由原告负责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施工费由被告承担,按5元/平方米计算,预付20000元,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结清。质量保证5年不漏,如因施工质量问题或材料破损造成的漏水汇源建材集团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材料出现质量问题按货值的两倍赔偿。兰传云作为见证人在该质量保证协议上签字。质量保证协议签订后,汇源建材集团公司由其业务员荣乐福与原告联系,将约定的防水卷材6960平方用鲁G×××××货车运至利源纺织公司,之后原告组织了重新施工,即在第一次铺的防水卷材的上面又将汇源建材集团公司重新提供的2毫米的防水卷材铺上。施工完毕后,汇源建材集团公司经验收后将施工费34750元通过兰传云交付给原告。该次施工所使用的防水卷材出厂价12.50元/平方,市场价14.50元/平方。利源纺织公司对本次使用的防水卷材进行了取样封存。2013年7月12、13日,利源纺织公司所在的地区出现降雨天气,经过再次铺装了2毫米防水卷材的屋面经雨水浸泡后雨水呈铁锈红色,至7月18日铺装的防水材料出现裂缝,再之后在降雨量较大时出现渗水现象。对此现象,原告先通知了兰传云,又通知了汇源建材集团公司,后该公司派荣乐福现场验看并与原告协商解决,但未达成协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委托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利源纺织公司封存的2毫米防水卷材予以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为部分参数(如横向拉力和纵向拉力)不合格。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其与利源纺织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进货清单及收款收据、与汇源建材集团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利源纺织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影像资料、被告汇源建材集团公司提供的发货单、潍坊市质量监督检验所的鉴定结论、本院勘验记录等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兰传云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于原告从兰传云处购买的防水材料出现的质量问题,原告已与作为生产者的汇源建材集团公司达成解决问题的质量保证协议。因此,双方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质量纠纷已经解决。在质量保证协议中,协议双方是原告和作为生产者的汇源建材集团公司,双方对新的防水材料若出现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的主体及计算方法,兰传云只是作为见证人。故根据质量保证协议,本案原告与汇源建材集团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汇源建材集团公司承担,原告要求兰传云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双方争议的汇源建材集团公司提供的2毫米防水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一、该部分防水材料是由汇源建材集团公司提供并出车运至施工工地,原告在施工完毕后汇源建材集团公司已验收并按质量保证协议给付原告施工费用,且利源纺织公司已取样封存。可以确定现利源公司车间屋面上的防水材料系汇源建材集团公司提供。二、重新施工完毕后,经雨水浸泡后出现铁锈红等现象,应系防水材料的问题,而非施工问题。且经现场勘验,铺装完毕后的防水材料表面整体存在裂纹、漏水等明显的非正常现象,结合对利源纺织公司封存的剩余防水材料的鉴定结论,可以认定汇源建材公司提供的2毫米防水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对赔偿的计算方法,双方在质量保证协议中已经约定,按货值的两倍计算。按照通常的理解,货值应按市场价计算,即14.50元/平方×6950平方×2倍=201550元。该赔偿数额与原告与利源纺织公司约定的施工价款29元/平方×6950平方=201550元相当,并未过分超出实际损失。对原告请求的重新施工的费用等,不应重复计算为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汇源建材集团公司赔偿原告高霞2015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23元,由被告汇源建材集团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治金审判员 李纪武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继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