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刑初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005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日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13时许,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王庄村张某某家门口附近,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某甲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张某某持一农用三齿铁耙将张某某甲左胳膊和胸口刨伤,致张某某甲心脏、心包破裂。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甲胸部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及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张某某甲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其判处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甲陈述;证人张某、黄某某、张某某乙、刘某某、庄某某等人证言;当庭出示的作案工具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情况说明;民事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予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农用三齿铁耙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振琦审 判 员 王永毅人民陪审员 孙荣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