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薛执字第7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建党与贾宪、贾传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党,贾宪,贾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薛执字第767-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党。被执行人:贾宪。被执行人:贾传鹏。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建党与被执行人贾宪、贾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5日审结。该案(2009)薛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传鹏银行账户上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腾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