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连彬、刘连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连彬,刘连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连彬。被执行人刘连营。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连彬、刘连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沧仲裁秘字第023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沧执字第123号。因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及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沧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2013)沧仲裁献字第0234号裁决书,指定沧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庆审 判 员 吴国震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