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泉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四川赛布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彭汝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赛布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彭汝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泉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四川赛布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美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天文,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汝兵。原告四川赛布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汝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赛布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赛布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934元,由原告四川赛布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琴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