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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宋明普与温厚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688号原告宋明普,退休工人。、被告温厚啟,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蕴(特别授权),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种萌(特别授权),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明普与被告温厚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明普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宋明普承担。审判员  张克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