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席景祥与史秀全、刘金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席景祥,农民。被告史秀全,农民。被告刘金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景祥诉被告史秀全、被告刘金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景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史秀全、被告刘金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席景祥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景祥撤回对被告史秀全、刘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席景祥承担。审判员白洪港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刘津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