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与戴新祥、刘雪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戴新祥,刘雪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5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富川路与君山大道交叉处。法定代表人:黄雪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保生、林水德,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戴新祥,男,汉族,住吉安县。被告刘雪娥,女,汉族,住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诉被告戴新祥、刘雪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阮明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佐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