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右刑初字第1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右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辉,男,1989年4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百城街道办事处利元村那东屯15号。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陈辉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金威宾馆8311房内,以150元/克的价格贩卖4克毒品冰毒可疑物给刘文生。因现金不够,刘文生先将200元现金交给陈辉。双方交易结束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现场小圆桌一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3.97克、毒资200元,从被告人陈辉身上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0.76克。经鉴定,从该毒品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当场盘问、检查笔录,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过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结果照片,到案经过,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说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辉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陈辉来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金威宾馆8311房内,以150元/克的价格贩卖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可疑物给吸毒人员刘文生。因刘文生身上只带有现金200元,便先交给被告人陈辉200元,余款过后再付。交易结束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吸毒人员刘文生、周阳住宿的8311房内桌面上查获毒资200元及一个内有甲基苯丙胺可疑物的自带封口透明塑料袋,经过称,净重3.97克;从被告人陈辉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76克。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检测法现场检测,被告人陈辉与刘文生、周阳的尿样检测结果均呈阳性。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从桌上及被告人陈辉身上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分别提取0.19克和0.13克作为检材送检,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另查明,提取送检后所余甲基苯丙胺共4.41克公安机关已上交毒品管理库保管;缴获的毒资200元亦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辉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当场盘问、检查笔录;证人刘文生、周阳的证言;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物鉴(理化)字(2015)35号物证检验报告、广西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过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照片说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被告人陈辉的供述等经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辉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陈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4.41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缴获的毒资2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黄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黄晓丽 关注公众号“”